商事仲裁
某知名动漫公司诉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6-08-13


(2022)京0107民初8046号

某知名动漫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系知名系列动画片及其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关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权利人发现,某体育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展示的游乐设施上使用了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美羊羊”“懒羊羊”等卡通形象高度近似的塑像,遂以侵害复制权、展览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代理策略与工作重点

北京环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某体育公司委托后,迅速围绕案件核心争点展开工作:

一、精准界定争议焦点

代理团队经梳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1)被告展示涉案塑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具体侵害何种权利;(2)被告能否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3)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积极组织证据体系

围绕上述焦点,代理团队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如下证据:

涉案游乐设施的购买凭证、出厂铭牌、合格证及准产证等,用以证明设施系通过市场渠道购入,并非自行制作或故意仿冒;

被告与场地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用以说明经营规模、使用场景及收益情况;

收到起诉材料后已主动拆除涉案塑像的现场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及时停止相关行为,主观恶意轻微,且未造成持续损害。

三、充分发表抗辩意见

在庭审中,代理团队结合证据提出:

被告未实施复制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塑像系被告制作,仅凭展示行为不能推定复制行为存在;

被告展示涉案设施具有购入来源,并非明知侵权仍故意使用,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权利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其主张的6万元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缺乏合理依据;

被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立即更换涉案设施,具有积极停止侵权的态度。

四、有效压缩赔偿空间

法院经审理,虽未完全采纳合法来源抗辩(因销售主体主体资格问题),但综合考量被告的侵权情节、使用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主动停止行为等因素,最终仅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费用5200元,合计10200元,远低于权利人主张的6万元。

案件结果与价值

本案中,环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清晰的抗辩思路和有效的庭审应对,成功将赔偿金额压缩至原告诉请的约六分之一,显著降低了当事人的责任负担。同时,代理团队注重引导当事人及时停止相关行为,为后续诉讼中的责任认定创造了有利条件,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专业价值与实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