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郭某与某工程机械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承办律所: 北京环誉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
审理法院: 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全面胜诉。法院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委托人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46,467.08元,委托人合法权益获得完全保障。
(2022)京0113民初15511号
一、案件背景
李某(委托人)于2014年起先后在A工程机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及B工程机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从事拌合站修理工作。2021年5月1日,李某与B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聘用合同》。2022年5月7日,B公司以“因疫情原因公司经营不善,一直亏损”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B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主要请求。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北京环誉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委托后,指派刘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阶段全面代理本案。
二、代理难点与应对策略
(一)违法解除的认定——锁定“通知书理由”作为审查范围
B公司在仲裁后、诉讼中试图“补充”辞退理由,新增主张李某系视力残疾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以期将违法解除“转化”为合法解除。
应对策略: 刘某律师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其向劳动者实际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理由为限。B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仅载明“因疫情原因公司经营不善,一直亏损”,该理由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B公司在诉讼中新增的辞退理由,属于事后的补充和变更,不能用于补强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刘某律师进一步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公司未能就“经营不善、一直亏损”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B公司依据“疫情原因经营不善”直接辞退李某没有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B公司在诉讼中增加的辞退理由“已经明显超出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述之辞退理由”,无论是否存在、是否合理,均不能补强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关联公司的识别与证明
本案赔偿金数额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李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2014年11月至2017年8月)能否与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2017年9月至2022年5月)合并计算。B公司明确否认其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意图割裂工作年限,大幅降低赔偿金基数。
应对策略: 刘某律师在庭审中从以下维度构建了完整的关联公司证明体系:
1.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连续指向
刘某律师引导法庭关注李某的社保缴纳记录:2014年11月至2017年8月由A公司缴纳,2017年9月至2022年4月由B公司缴纳,前后衔接紧密,无中断。
2. 工商登记信息的交叉印证
刘某律师当庭使用企查查APP查询两家公司的公开工商信息,揭示出关键事实:A公司与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孙某。其中,B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日,孙某现持有99%股权;A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0日,孙某现持有99.5%股权。两家公司均由同一自然人实际控制。
3. 年报信息的“同一地址、同一电话、同一邮箱”
刘某律师进一步调取了两家公司2016年以来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揭示出极具说服力的事实:2016年至2021年间,A公司与B公司填报的企业通讯地址高度一致(均为同一地址或同一楼宇),电子邮箱相同或高度关联,联系电话亦相同或一致。这些客观公示信息有力地证明了二公司不仅在股权结构上关联,在实际经营场所、联络方式上亦高度混同。
4. 法律依据的精准援引
刘某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定情形,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合并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刘某律师的论证,认定“根据公开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足以认定,A公司、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并结合社保缴纳情况,支持了李某关于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主张。
(三)赔偿金数额的精准核算与有效守护
仲裁裁决确定B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382.10元。B公司起诉要求全部不予支付。刘某律师在庭审中逐笔核对了李某在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数额,结合合并计算后的工作年限(2014年11月至2022年5月,共计7年7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证明仲裁裁决确定的赔偿金数额未超过法定标准,应当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全额支付赔偿金45,382.10元,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完全支持。
(四)工资差额的精确核算
在庭审中,双方对B公司欠付李某2022年1月1日至5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进行逐笔核对。刘某律师以李某的实际出勤情况、应发工资标准为依据,确保每一笔金额均有据可查。最终双方一致确认差额为1,084.98元,法院据此判决予以支付。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B公司支付李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84.98元;
B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382.10元;
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负担。
委托人的全部合法权益均获法院支持,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的诉讼请求被全面驳回。
四、律师工作亮点
1. 精准锁定解除理由审查范围,有效封堵事后补强
刘某律师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基准,将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用人单位实际告知劳动者的辞退理由之内,成功封堵了B公司在诉讼中新增辞退理由的尝试,使违法解除的认定无可辩驳。
2. 多维度关联公司证明体系的成功构建
刘某律师整合社保记录、工商登记、企业年报等多重证据,从股权控制、经营场所、联络方式等维度形成了完整而有力的关联公司证明链条,成功说服法院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使赔偿金数额获得了充分的法律和事实支撑。
3. 对用人单位“事后补救”策略的有效瓦解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试图通过诉讼程序补充新的“合法理由”。刘某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反驳,维护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行为的程序性约束,保障了劳动者不被“事后追认的辞退理由”所侵害。
4. 证据调查的主动性与细致性
刘某律师主动调取并当庭展示了双方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和年报数据,以客观证据替代主观推断,使法院对关联公司的认定建立在无可争议的公示信息基础之上,充分体现了环誉律师在证据调查和庭审展示方面的专业水准。
结语: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试图以“经营困难”为由规避违法解除责任的典型案例。北京环誉律师事务所刘某律师以精准的法律定性、缜密的证据组织和高效的庭审策略,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委托人获得了包括违法解除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在内的全部胜诉结果,充分展现了环誉律师在劳动法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与出色代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