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李先生诉北京某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斋餐饮有限公司月坛分店劳动争议案——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形下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及经济补偿金认定
发布时间:2026-08-06

【案件名称】

李先生诉北京某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斋餐饮有限公司月坛分店劳动争议案——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形下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及经济补偿金认定

【案情简介】

李先生自2013年10月21日入职某斋公司,担任烤鸭主管一职,后受公司指派先后在北京某斋食府有限公司、某斋公司、某楼公司之间调动工作,每次变动均未办理正规入离职手续,也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近11年工作期间,某楼公司、某斋公司始终未依法为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7月2日,李先生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楼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李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4]第131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先生不服,委托北京环誉律师事务所王殿明律师、周亚姗律师代理诉讼,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楼公司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6,679.75元。某楼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李先生与某楼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某楼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如何确定——是否应当将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李先生签署的《双方确认一致书》《未休年假补薪申请》中“再无争议”条款是否构成对经济补偿金请求权的放弃。

【律师工作】

本案由北京环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殿明律师、周亚姗律师共同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两位律师展现了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具体工作如下:

一、精准梳理法律关系,锁定胜诉方向

本案涉及三个用人单位主体、近十一年的用工历史、多次主体变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王殿明律师和周亚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准确识别出本案的核心症结在于:(1)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情形下工龄能否连续计算;(2)用人单位长期不缴社保、事后象征性补缴是否构成“恶意”;(3)劳动者签署的薪酬结算协议是否构成对经济补偿金请求权的放弃。三位一体的诉讼策略框架为后续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系统构建证据体系,弥补劳动者举证弱势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处于证据掌控的弱势地位。本案中,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入离职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核心证据。面对这一困境,王殿明律师和周亚姗律师另辟蹊径,指导李先生系统收集了连续十余年的银行转账流水,从中梳理出刘亚、王璇、李倩、王波、蔺春丽、张阳洁、杨姚、杨华玉等多个关联人员的转账记录,锁定某斋公司转账备注“工资”的关键证据;同时挖掘出加盖某斋公司印章的荣誉证书等间接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足以让法庭采信的完整证据链条,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一方。

三、精准适用法律,突破工龄连续计算难点

关于工龄连续计算,周亚姗律师深入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庭审中精确论证了“非因本人原因”的认定标准。两位律师指出:李先生在三家关联单位之间调动时,从未办理入职或离职手续,每次变动均系公司指派、工作地点相应调整、岗位和职务始终为烤鸭主管,工作内容从未发生实质变化,且变动时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用工主体的变更系用人单位单方安排,而非劳动者个人原因。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四、精准定性“恶意补缴”,击破用人单位抗辩

针对某楼公司“已补缴2024年6月社保,不存在恶意”的抗辩,王殿明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近11年间从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提出补缴后仅象征性补缴一个月,恰恰证明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明显。法院最终采纳该代理意见,认定“明显存在恶意”,李先生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五、精细区分协议条款效力范围,守住经济补偿金底线

针对用人单位以《双方确认一致书》“双方再无任何薪酬争议”主张免责,王殿明律师精准区分“薪酬争议”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前者属于劳动对价,后者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定责任,二者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计算标准不同。协议文字明确指向“薪酬”“年休假”,并未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放弃。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支持了经济补偿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二审应对精准有力,全面维持胜诉成果

某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王殿明律师、周亚姗律师认真研究上诉状,围绕“关联公司认定”“工龄连续计算”“恶意补缴定性”“协议范围解释”四大核心问题,逐一撰写答辩意见,有理有据地驳斥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理由。二审开庭审理中,两位律师答辩思路清晰、法律援引准确,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确认李先生与北京某斋餐饮有限公司月坛分店在2013年10月2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李先生与北京某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某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6,679.75元;

三、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一审、二审,最终全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判决确认了近11年劳动关系的连续性,支持了全部经济补偿金请求。案件的裁判观点对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工龄连续计算、社保补缴“恶意”的认定标准、薪酬结算协议的解释边界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具有较高的类案参考价值。

王殿明律师和周亚姗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专业素养、严谨态度和精准策略,是取得全案胜诉的关键保障,充分体现了北京环誉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