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一纸和解定纷争,王殿明律师代理某咨询公司成功驳回百万索赔诉讼
发布时间:2026-08-07

代理律师:王殿明,北京市环誉律师事务所

办案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1民终9491号

案件结果:驳回方某上诉,维持原裁定。某咨询公司在已支付25万元补偿款后,无需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成功避免百万索赔。

一、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期货交易投诉引发的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方某与某咨询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并获得25万元补偿款后,能否再次就同一交易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交易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113万余元?

方某上诉主张,其与某交易中心之间的交易行为系非法期货交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能用后续的《和解协议》来评价和修复,一审法院不应以《和解协议》为由驳回其起诉。

而王殿明律师代理某咨询公司,从“契约严守”“禁反言”“诉之利益消灭”三大维度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王殿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和解协议》系方某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其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律师代理策略与诉讼博弈

本案对方当事人方某在签署《和解协议》并领取25万元补偿款后,再次提起诉讼主张高达113万余元的巨额赔偿。面对这一“拿了钱又翻脸”的局面,王殿明律师深知,本案的胜负手不在于交易是否违规,而在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能否阻断后续诉讼。为此,律师制定了“以协议封锁诉权、以诚信约束反悔”的核心策略。

1.夯实“和解协议”的证据堡垒:构建无可撼动的事实基础

王殿明律师首先在证据层面做了充分准备,向法庭完整呈现了方某签署的全部文件及履约过程:

《和解协议1》与《和解协议2》:两份协议均明确约定,某咨询公司向方某支付25万元补偿款后,方某“不得再就上述交易账号因投资交易等造成的损失对甲方、甲方的分支机构、甲方经纪商及甲方所在交易平台进行投诉、信访、举报、报案、起诉”,也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经济赔偿、索赔或类似要求”。

《个人承诺书》:方某亲笔书写并签署的承诺书,再次确认其“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其风险结果”,确认《和解协议》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达”,并确认“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及纠纷”。

撤案电话录音:协议签署当日,方某主动致电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声明双方争议已和解。

补偿款支付凭证:某咨询公司已按约分两次支付25万元补偿款,银行转账记录清晰标注用途为“补偿款”。

这一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为律师的后续法律论证奠定了坚不可摧的事实基础。

2.精准适用“禁反言”与“诉之利益消灭”原则

在夯实事实基础后,王殿明律师从法理层面进行了强有力的论证:

诉之利益消灭:律师指出,《和解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意味着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被新的合意所替代,原有争议已经得到终局性解决。方某与某咨询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因《和解协议》的签署而归于消灭,本案已经没有任何“诉之利益”,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民事争议的有效范围。

禁反言与诚信原则:律师强调,方某在自愿签署协议、领取补偿款、承诺不再投诉起诉后,又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意思自由,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出尔反尔。

3.对“无效行为不能和解”观点的精准反驳

针对方某提出的“非法期货交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能用后续行为协商评价”这一上诉核心理由,王殿明律师在庭审中作出了精准有力的回应:

和解标的是“争议”而非“行为”:律师指出,《和解协议》解决的并非是对非法行为的“追认”或“合法化”,而是双方就投资亏损如何分担这一“民事争议”达成的解决方案。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是法律鼓励的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律师强调,《和解协议》本身是一份独立的新合同,其效力判断应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方某并未主张《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亦未证明协议内容本身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在一份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未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方某必须受其约束。

法院在裁定中完全采纳了这一逻辑,明确指出“方某与某咨询公司之间签订了《和解协议》,某咨询公司已经支付了25万元补充款,且方某本人也出具了《个人承诺书》,以上行为属于方某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方某不能据此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典型意义与律师点评

本案的完胜,是“和解协议”作为纠纷终局解决方案的一次经典示范。王殿明律师总结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它向市场主体展示了和解协议的真正力量。一份设计严谨、内容明确、签署真实、履行到位的和解协议,就是终结纠纷的最强利器。和解不是对原争议事实的承认或否认,而是双方选择用新的约定来替代旧的争议。只要和解协议本身合法有效,任何一方都不能在获得利益后反悔,再就原争议重新提起诉讼。”

本案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有两点重要启示:

其一,和解协议的内容设计至关重要。本案中,《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了“不得再行投诉、起诉”“不得再提出任何经济赔偿”等条款,并辅以《个人承诺书》和撤案声明,形成了严密的约束体系。这正是对方无法突破的核心原因。

其二,签署过程要留痕。协议、承诺书、转账记录、撤案录音等全套证据的完整留存,使某咨询公司在诉讼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让对方的反悔行为毫无立足之地。

王殿明律师凭借对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的深刻理解,以及对和解协议条款设计的精准把握,成功帮助某咨询公司以25万元的有限代价,终结了一场可能高达113万余元的索赔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契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法谚的现代司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