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巧定“合同履行地”,王殿明律师代理冯某管辖权异议案终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8-07

代理律师:王殿明,北京市环誉律师事务所

办案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275号

案件结果:驳回某园林建设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成功将管辖法院锁定在北京。

一、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

本案系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某园林建设公司主张,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案件应由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而王殿明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冯某,主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委托合同中,如何准确界定“合同履行地”?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殿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受托人冯某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故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律师代理策略与诉讼博弈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被告常用的程序性对抗手段。若案件被移送至江苏沭阳审理,冯某将面临高昂的异地诉讼成本、陌生的司法环境,维权之路将极为艰难。因此,将管辖法院锁定在北京,是本案胜诉的第一道关卡,也是必须守住的战略要地。

1.精准捕捉“连接点”:从委托事务中锁定履行地

面对某园林建设公司“被告住所地在江苏”这一看似无可辩驳的事实,王殿明律师并未在对方的主场上纠缠,而是精准地将论述重心转向“合同履行地”这一同等重要的管辖连接点。

律师深入分析《协议》内容,向法庭清晰呈现了委托事项的全过程:

委托内容:某园林建设公司委托冯某与某体育文化公司洽谈并运作“北京市大兴区2013年平原地区造林工程”项目。

履行方式:冯某作为某园林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体育文化公司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关键节点:该合同签订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永定河附近,工程项目本身也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王殿明律师据此有力地论证:受托人冯某处理委托事务的全部核心活动,从前期洽谈、运作到最终签约,均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即为本案委托合同的履行地。这一论证将案件与北京市大兴区建立了直接、紧密的法律联系。

2.法律适用的精准援引与阐释

在确定事实基础后,王殿明律师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强化论证。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律师强调,该条款赋予原告在“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之间的选择权。既然合同履行地确在北京市大兴区,原告选择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要求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实质上是试图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选择权。

3.二审阶段的稳固防守

一审法院采纳了王殿明律师的意见,驳回某园林建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某园林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核心理由是“委托行为都在江苏省沭阳县进行”。对此,王殿明律师在二审答辩中(虽判决书载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一审代理意见已形成完整的主张体系)坚持其一贯立场,强调受托人对外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才是判断委托合同履行地的核心标准,委托方内部决策地的位置不能改变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完全接受了这一观点,明确指出“冯某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案件典型意义与律师点评

本案的胜利,虽然在实体审理之前,但其意义却至关重要。王殿明律师总结道:

“管辖权之争,往往是案件的第一场战役,有时也是最关键的一场战役。在跨地域的合同纠纷中,被告常常会利用住所地管辖原则,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来拖延时间、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甚至迫使原告放弃诉讼。将案件留在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院审理,是律师必须竭力争取的目标。”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在委托合同等涉及跨地域履行行为的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不应局限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受托人具体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作为合同主要义务的实际履行地,完全可以构成有效的管辖连接点。

王殿明律师正是凭借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挖掘和对管辖规则的精准理解,敏锐地捕捉到了“委托事务办理地”这一关键要素,成功说服两级法院将管辖法院锁定在北京,为后续实体审理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为当事人免去了异地诉讼的奔波之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也为实体的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