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殿明律师案例
王殿明律师代理北京西城阴阳合同买房案受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6-05-27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16日,通过某中介公司,吴某和李某洽谈买房事宜,为避税,双方先签订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西城区一套二手房出售给李某,房屋面积112平方米,总价款41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交付定金10万元,另约定李某10日内向吴某支付首付款150万元,余款12月30日前结清。

       1月17日,吴某与李某私下又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价款710万元。

       1月27日,吴某收到李某的150万元首付款,同时将房屋交付李某,且李某依照1月16日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房款缴纳了税款。

       10月28日,李某先向吴某支付部分房款250万元,之后便不再付款,吴某多次催讨,但李某主张双方应该履行1月16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已交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直到2017年4月份李某仍未支付剩余房款300万元。

       吴某便找到北京环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殿明律师,要求对李某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王殿明律师与吴某沟通后,发现一起房屋买卖案件,出现了两份标的相同、当事人相同、唯独房款相差悬殊的买卖合同,显然是“阴阳合同”。王殿明律师遂将李某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见:

       第一,李某与吴某1月16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其中约定的房款价款明显低于该房屋正常的市场价格,是为逃税仅在房屋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文本,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第二,而1月1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才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该合同并未违反合同法规定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且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鼓励交易的考量,李某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支付剩余房款。

王殿明律师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同时调取了李某的缴税记录,证明李某为逃税才与吴某1月16日签订价格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申请法院对该房屋价格进行专业评估。

律师评析:

       实践中房屋买卖多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最多的是利用“阳合同”避税,此时“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就认定为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合同。而“阳合同”一般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

       对于“阳合同”效力,目前有两种意见,法院判决也各有不同。一是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阳合同”全部无效。二是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鼓励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实意思交易,只认定“阳合同”的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秉承着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鼓励交易的理念,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了估价,支持了王殿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以下判决:

       1.吴某和李某2016年1月16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无效,1月1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该合同,李某自该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吴某支付剩余房款3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吴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