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场存在两大认知误区:劳动者以为签下无固定期限合同就能永不被辞退;用人单位刻意规避签订,担心劳动者无法清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完整划定签约规则,厘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责,破除片面偏见,为稳定劳动关系确立法律标尺。
法条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非终身不可解除。签约分为自愿协商、法定强制两类,即双方达成合意可随时订立;满足三类法定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用人必须签订。
法定强制签约条件:其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其二,国企改制、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员工连续工龄满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其三,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无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双方续签时应签无固定期限。另有推定规则: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视为双方已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但满一年后无法再主张双倍工资。
不少用人单位通过拆分用工主体、中断工龄、合同到期直接终止等方式规避签约义务,对应两类法律风险:一是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单位拒不签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二是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员工无过错且同意续签,企业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需支付2倍经济赔偿金。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仅可主张入职次月至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期满后仅认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再支持双倍工资诉求。
最普遍的误区,是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同于“铁饭碗”。二者唯一核心区别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其余解除规则和固定期限合同完全一致。劳动者严重违纪、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单位可无补偿单方辞退;员工医疗期满不能履职、客观经营情况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依法解除;劳动者也可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自由离职,不存在人身捆绑约束。该制度的核心价值,是杜绝用人单位短期到期清退长期奉献的老员工,保障就业稳定性。
用人单位无需畏惧无固定期限合同,规范用工、完善考核制度即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也应当留存工龄、劳动合同等证据,满足法定条件时主动提出签订。
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立法初衷在于平衡企业经营自主空间与劳动者的就业安全感,消解短期用工带来的不稳定焦虑。长久和谐的劳动关系,从来不是一方的单向妥协,而是权责对等下的彼此成全。
用人单位正视法律义务,善待长期耕耘的劳动者;劳动者理性认知自身权益,恪守岗位职责。唯有相互尊重、依规而行,方能构筑稳定且有温度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