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8-06

案件背景

某达公司作为分包方,承建了G331线鸣沙山至乌拉斯台至塔克什肯公路(阿勒泰段)建设项目。项目完工并通车近三年后,总包方某北公司及其母公司某正公司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某达公司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委托王殿明律师团队代理本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理策略与核心工作

北京环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殿明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分析,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制定了系统的诉讼策略:

精准梳理工程款项构成,锁定欠付事实。 某

达公司在一审中详细列明了合同内结算款、合同外增量工程款、质保金、农民工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提供了包括2025年1月24日由某正公司项目经理刘培签字确认的“合同外增量工程结算金额”在内的关键证据,用以证明《结清承诺书》仅为阶段性结算文件,后续结算文件已对原结算范围进行了有效补充与变更。

主张质保金应随通车事实返还。

王律师团队紧扣“工程已于2022年9月30日正式通车”的核心事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提出“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应以实际使用日期为质保期起算日”的法律意见,主张案涉工程质保期已于2024年9月30日届满,某北公司应予返还质保金2,674,260.27元。

合理运用债权转让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某达公司将2,600,000元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并通知了债务人。王律师团队据此精确计算出扣除转让债权后仍应支付的工程款余额,确保债权转让不影响对剩余款项的追索。

主张发包方及共同承包人承担责任。

针对发包方阿交投公司和共同承包人中交公司,王律师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力求拓宽债务清偿渠道。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判令某北公司向某达公司支付工程款725,635.09元,某正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驳回某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质保金返还、逾期付款损失、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等)。

二审判决: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体现

本案中,王殿明律师充分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处理中的专业素养:

证据链构建扎实:

 王律师团队在一审中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增量工程确认单、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为案件事实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法院支持了工程款欠付的核心诉请。

法律适用精准:

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结算协议效力”“质保金返还条件”“合同相对性原则”等疑难问题,王律师团队提出了具有法律依据的代理意见,尤其是关于“通车视为验收合格”的论证逻辑严密,展现了深厚的理论功底。

诉讼策略灵活务实:

面对多层转包、分包的复杂法律关系,王律师团队合理运用债权转让规则,精准计算债权债务金额,同时积极推动某正公司在一审中作出连带责任承诺,最大程度保障了胜诉权益的可执行性。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为某达公司成功追回了大部分被拖欠的工程款,更为同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