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千万索赔精准阻击,王殿明律师代理某酒店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获显著减损
发布时间:2026-08-07

代理律师:王殿明,北京市环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21)津03民终2042号

办案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驳回某家政公司全部上诉请求。某家政公司主张的200余万元索赔,仅获法院支持67万余元,且成功将合同解除原因锁定为对方违约,为委托人避免了巨额赔偿。

一、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

本案是一起因出租方装修导致承租方经营受影响而引发的重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某家政公司以某酒店公司装修影响其经营为由,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余万元,包括广告费、第三方酒店费用、退单收入损失、赠送服务损失、加盟费损失、装修费损失及履约保证金返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各项损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装修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王殿明律师代理某酒店公司,在合同解除原因已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为某酒店公司违约的不利前提下,采取了“分类阻击、逐项压缩”的精准防御策略,成功将对方的巨额索赔压缩至不足三分之一,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减少了损失。

二、律师代理策略与诉讼博弈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某酒店公司装修行为构成违约、合同解除原因归责于某酒店公司的情况下,王殿明律师无法在“是否违约”这一层面进行根本性逆转。面对这一不利前提,律师果断调整策略,将战场转移至“损失是否成立”与“损失金额是否合理”两个层面,从事实和证据角度对每一项索赔进行精准打击。

1.广告费损失:质疑证据真实性,促成“酌定”大幅压降

某家政公司主张广告费损失49500元,并提供了广播广告合同及广告录音。王殿明律师对该项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

揭露证据瑕疵:律师当庭指出,某家政公司提供的广告合同存在多处疑点——合同为空白格式文本,无签订日期、无盖章、无联系方式;广告费支出无转账记录、无发票佐证,真实性存疑。

揭示时间矛盾:律师敏锐地发现,某家政公司提交的广告录音文件的属性信息显示,该录音的制作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此时本案一审已在进行中,而某家政公司声称广告于2018年投放。以2020年制作的录音证明2018年的广告行为,明显证据不对应,存在事后制作证据的重大嫌疑。

促成最低额酌定:尽管一审法院未完全否定广告费的存在,但基于律师对证据的强力质疑,法院仅“酌情”支持了10000元,远低于某家政公司主张的49500元。二审中,律师继续坚持上述质证意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该项判决。

2.退单收入损失:压缩至可得利润,大幅削减赔偿基数

某家政公司主张退单收入损失520400元,以客户退单的总金额为索赔基数。王殿明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和事实抗辩:

区分“收入”与“利润”:律师向法庭阐明,即便存在客户退单的情形,某家政公司的损失也仅限于“可得利润”的减少,而非退单客户的全部合同金额。某家政公司不能一方面未提供任何服务、未支出任何成本,另一方面却要求赔偿全部服务费收入,这明显违反了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

质疑退单真实性:律师指出,某家政公司未提供银行流水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真实的退单情形,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退单事实的发生。

成功压降赔偿基数: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仅计算可得利润”的主张,将损失范围从退单“收入”调整为退单导致的“可得利润减少”,并结合某家政公司自述的行业利润率及已减免的房租等因素,仅酌定支持75000元,与某家政公司主张的52万余元相比,压降幅度高达85%以上。

3.第三方酒店费用:成功主张“已通过减免租金弥补”

某家政公司主张其在某酒店公司装修期间,为继续服务客户而租用第三方酒店,产生费用123255.44元。王殿明律师的抗辩策略是将其与另案判决相关联:

援引另案减免租金事实:律师指出,在另案生效判决中,法院已因装修对经营的影响,酌情对某家政公司减免了四个月的房屋租金。减免租金的目的,正是为了弥补某家政公司因装修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损失,其中当然包括另行寻找经营场所的费用。

主张双重获利不公:律师强调,若在已获租金减免的情况下再支持第三方酒店费用,无异于让某家政公司就同一损害获得双重赔偿,明显不公。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抗辩理由,认定“已被减免的租金数额已足以弥补某家政公司另行寻找其他地点为其客户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场地费用”,驳回了该项全部诉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4.装修损失:证据链精准拆解,将120余万元主张压降至50万元

某家政公司主张装修损失889016.39元。王殿明律师对某家政公司提交的装修支出证据进行了逐一核查和精准驳斥:

切断银行流水与装修合同的关联:律师指出,某家政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收款对象与装修合同主体不符,付款项目备注为“还款”而非“装修款”,且无付款人身份信息,不能证明与某家政公司的关联性。

质疑POS机刷卡记录:律师指出,POS机刷卡记录的收款方亦非装修合同施工方,不能证实所付款项为装修款。

对餐梯费、厨房用品费等提出异议:律师主张餐梯费无法确认发生在案涉经营场所,厨房用品费无法确认未搬离的物品确系存在,均不予认可。

结果显著压降:法院最终仅认定了1046000元装修支出(低于某家政公司主张的数额),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租赁期限、使用时间等因素,仅酌定支持500000元装修损失。

5.履约保证金:厘清“押金”与“保证金”同一性

某酒店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理由是某家政公司诉请返还“押金”,而法院判决返还“履约保证金”。王殿明律师在二审中协助法庭查明,双方对该笔款项为同一笔款项均无异议,仅是表述上存在差异,一审判决并未超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了某酒店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

三、案件典型意义与律师点评

本案是王殿明律师在不利前提下通过精准防御策略实现显著减损的经典战例。王殿明律师总结道: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已被另案判决认定为出租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在‘是否违约’层面进行根本性翻盘,只能将战场转移到‘损失数额’的确定上。在违约事实已经不利的情况下,律师的价值在于‘止损’——通过对每一项索赔的证据进行精细审查、对损失计算的法律依据进行精准辨析,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压缩赔偿金额。”

本案对法律实务的启示有三:

其一,赔偿范围应严守“填平原则”。守约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通过索赔获得超额利益。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对方主张的是“收入损失”还是“利润损失”,防止其将未发生的成本也纳入索赔范围。

其二,避免“重复赔偿”是有效的抗辩路径。本案中,王殿明律师成功利用另案已减免租金的事实,抗辩第三方酒店费用的诉请,避免了委托人就同一损害承担双重赔偿责任。善于在不同案件中寻找关联性,是律师综合素养的体现。

其三,证据链的逐一拆解是压缩赔偿数额的关键。对于对方主张的各项费用,律师应逐一核查合同、转账记录、发票、收据等证据的对应性和真实性,揭露其中的瑕疵和断裂,迫使法院降低采信程度或酌情压降数额。

正是凭借上述策略,王殿明律师在合同解除原因已被认定为出租方违约的不利局面下,仍为委托人成功抵御了近140万元的索赔,将最终赔偿金额控制在67万余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某酒店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