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钓鱼爱好者、农村养殖户、渔民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下河钓鱼、撒网捕鱼只是小事,最多罚款,实则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留下刑事案底。近年来渔业生态专项整治持续从严,多地派出所联合渔政部门常态化巡查,大量普通垂钓者、散户被刑事立案,本文梳理完整处理与辩护思路。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法定标准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立案:
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式;
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密眼网、地笼、绝户网;
捕捞水产品价值 5000 元以上;
多次捕捞、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水产保护区捕捞。仅使用普通鱼竿、少量垂钓、渔获价值极低、首次捕捞的,多认定情节轻微,具备不起诉空间。
二、渔业刑事案件核心辩护要点
区分工具合法性:仅使用普通手竿、无禁用渔具、渔获数量少,未破坏水域生态,论证社会危害性极低;
主观不知情辩护:不清楚当地禁渔时间、禁渔范围,无长期捕捞牟利意图,仅个人休闲垂钓;
生态修复补偿从宽: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投放鱼苗修复水域环境,是司法机关重要从轻考量情节;
初犯偶犯、无获利、渔获当场放生,多重情节叠加可争取酌定不起诉。
三、涉案渔民、垂钓者实操处理步骤
立即停止捕捞行为,主动配合渔政、公安调查,如实陈述,构成自首;
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配合增殖放流,提交修复完成凭证;
若造成养殖户损失,主动协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律师介入提交法律意见,论证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申请不起诉。
总结
非法捕捞看似轻微,实则属于刑事犯罪,案底会影响参军、考公、子女政审。禁渔时段切勿随意下河捕捞,不慎涉案后优先通过生态补偿、赔偿谅解、认罪悔罪争取不起诉,避免终身犯罪记录。
